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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冠旬
選任辯護人林士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金訴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冠旬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2日宣判,惟因新修正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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