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金訴,39,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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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5號、第56號、第57號、第58號、第59號、第60號、第61號、第62號、第63號、第64號、113年度偵字第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佳忠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被詐欺集團用以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且款項自金融帳戶提領後,即得以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竟仍基於縱使發生他人因受騙致財產受損、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花蓮一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以郵寄方式,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花蓮一信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花蓮一信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轉匯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花蓮一信帳戶內,所匯款項旋遭提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及去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佳忠業於113年3月6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茂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 金額 備註 1 告訴人 張為軍 詐欺集團成員向張為軍佯稱: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2月14日9時14許 5萬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55號 112年2月14日9時14分許 5萬元 2 告訴人林信君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信君佯稱:依群組內容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2月10日10時14分許 15萬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56號 3 告訴人陳俊龍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俊龍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1年12月13日中午12時45分許 20萬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57號 4 被害人邱珍紅 詐欺集團成員向邱珍紅佯稱:依群組內容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2月14日12時39分許 10萬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58號 5 被害人賴清富 詐欺集團成員向賴清富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2月13日11時59分許 6萬 8,000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59號 6 被害人王雯惠 詐欺集團成員向王雯惠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2月10日13時17分許 150萬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60號 7 告訴人楊筱婷 詐欺集團成員向楊筱婷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2月14日13時46分許 25萬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61號 8 被害人詹佳英 詐欺集團成員向詹佳英佯稱: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2月14日11時9分許 28萬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62號 9 告訴人陳炎煌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炎煌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4日10時16分許 15萬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63號 10 被害人陳珍瑩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珍瑩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9時15分許 5萬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64號 112年2月13日9時16分許 5萬元 11 被害人楊麗馨 詐欺集團成員向楊麗馨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0日9時59分許 3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66號 12 告訴人錢 鎔 詐欺集團成員向錢鎔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13時17分許 3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66號 13 告訴人林立源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立源佯稱:母親生病、得癌症需款處理云云,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4日10時58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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