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2,訴,219,2004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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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另涉犯竊盜罪嫌,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而經本院訊問後,其犯罪嫌疑重大,顯見其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賴 淳 良
法官 俞 秀 美
法官 余 明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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