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5,聲,194,200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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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執聲第1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鑽石賓果電玩IC板壹片及新台幣貳仟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核退偵字第369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鑽石賓果電玩IC 1片及新台幣2000元,係被告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警詢自承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李閔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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