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7,花交簡附民,21,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花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湯國杰
法 官 許乃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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