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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蔡文欽律師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徐韻晴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二人所涉犯強盜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罪嫌係屬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裁定將其等羈押在案。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均自主文所示日期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湯國杰
法 官 許乃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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