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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及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5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新台幣 2萬元部分,因僅為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併科罰金,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合併執行,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健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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