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8,交簡,6,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交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8 號),本院受理後訊問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應給付甲○○新臺幣參萬陸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第一期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其餘五期於次月三十日起每月三十日各給付新臺幣伍仟元,最後一期給付新臺幣壹仟元,迄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補充、更正為「乙○○於民國97年9月21日晚上9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3226─MK號自小客車,沿花蓮縣新城鄉○○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其行車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讓幹道車先行。

而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且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行經同街與北埔路交岔路口時,未暫停先讓幹道車先行,撞及沿北埔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由甲○○騎乘車牌號碼PQB─696號之重型機車,致使甲○○倒地受有右膝挫傷腫痛之傷害。

乙○○事故發生後,竟另基於肇事遺棄之犯意,未對甲○○採取必要救護措施,下車查看後,隨即以上班為由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逃離現場。

嗣經甲○○提出告訴,而循線查知上情。」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及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被告所犯上開2 罪,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傷害之前科(不構成累犯)因過失肇致本件事故,然其於肇事後未留在現場照護傷患,反而駕車逃逸,殊屬不該,惟犯後終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2 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因一時疏失復未留在現場處理,致涉本案犯行,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與告訴人和解,其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 年,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其於緩刑期間內向執行機關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120 小時。

另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與告訴人業於98年 3月30日當庭達成和解,和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被告同意分期付款,自98年4 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第一期於98年4月30日給付10,000元,其餘5期於次月30日起每月30日各給付5,000元,最後一期給付新臺幣1,000元,迄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為確保被告能如期支付分期款項,並使被告知所警惕,爰諭知被告如主文所示之負擔。

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湯國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