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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玉交簡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被訴因過失傷害等附帶民訴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張健河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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