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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犯妨害公務、詐欺、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5年度花簡字第633號、95年度花簡字第954號、97年度訴緝字第20號、97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判決書各一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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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⒈ │ ⒉ │ 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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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妨害公務 │ 詐 欺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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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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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95年7月15日 │95年7月20日前某日 │95年7月15日14時20分 │
│ │ │ │許前96小時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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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署95年度偵字第3972號│署95年度偵字第5032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46 │
│及案號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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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5年度花簡字第633號 │95年度花簡字第954號 │97年度訴緝字第20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95年8月4日 │ 95年11月13日 │ 97年9月3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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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5年度花簡字第633號 │95年度花簡字第954號 │97年度訴緝字第20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 95年9月5日 │ 95年12月11日 │ 97年9月29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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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
│ │署97年度執緝字第509 │署97年度執緝字第508 │署97年度執字第2156號│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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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⒋ │ ⒌ │ 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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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
├─────┼──────────┼──────────┼──────────┤
│ 犯罪日期 │95年7月15日14時20分 │ 95年8月3日 │ 95年8月3日 │
│ │許前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自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署95年度毒偵字第646 │署95年度偵字第4372號│署95年度偵字第4372號│
│及案號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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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訴緝字第20號 │ 97年度訴緝字第19號 │ 97年度訴緝字第19號 │
│實│ │ │ │ │
│審├───┼──────────┼──────────┼──────────┤
│ │判決 │ 97年9月3日 │ 97年8月29日 │ 97年8月29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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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訴緝字第20號 │ 97年度訴緝字第19號 │ 97年度訴緝字第19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 97年9月29日 │97年9月18日(聲請書 │ 97年9月18日 │
│ │定日期│ │誤載為97年7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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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
│ │署97年度執字第2156號│署97年度執字第2318號│署97年度執字第2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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