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0,司促,8445,2012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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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杜慧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同條第2項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合先說明。

二、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22日以裁定撤銷前於100年12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債權人於101年3月12日對該撤銷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認該異議有理由,准予撤銷101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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