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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舜武
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
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游慶隆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權 人 李義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內政部民國〈下同〉99年及100年所公佈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9,82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裁定於99年11月30日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之收入63,349元、每年確有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共計150,903元等情,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提出之債務人薪資資料、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資料清單、所得扣繳憑單等在卷可堪認定。
(二)債務人曾於100年11月21日陳報更生方案,內容略為:每月償還新台幣20,000元整,分8年清償,另每年提出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75,443元清償,清償總額2,448,031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49.92。
後經本院審查其更生方案內容,認有提高還款金額之可能,經命債務人刪除非必要支出後,債務人另於100年12月13日陳報更生方案內容略為:每月提出薪資償還20,749元整,每年提出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150,903元清償,分8年清償,清償總額3,199,128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65.24,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對各債權人清償。
(三)依內政部99年及100年所公佈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9,829元,另債務人之子女尚年幼,由其妻照顧其子女可省略額外支出褓母費用,有利於更生之履行,故債務人尚須扶養其妻以及二名未成年子女,又債務人尚須與其兄弟姊妹共同分擔扶養母親之費用,另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故房屋租金之支出係其維持必要生活之支出,其陳報租金6,500元之部分,亦未逾花蓮地區之租屋行情,亦屬公允,又所列所得稅838元的部分乃法定應扣繳之稅額並無不妥,又有關每月保留醫療費800元之部分,債務人提出其母及其子女之診斷證明書等可認每月確有醫療支出,該部分之列計亦屬公允妥適,故債務人每月支出應以42,600元(計算式:19,658元【債務人及其妻生活費】+13,666元【二名子女生活費】+838元【所得稅】+6,500【房租】+800【醫療費】+1,138【與五位兄弟姊妹共同分擔母親撫養費】〉限度內為宜。
而以債務人更生方案每月收入63,349元,扣除每月償還20,749元後,僅保留42,600元觀之,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平等語。
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
.....」,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另參酌本條例第142條之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該規定雖係本條例清算程序之規定,惟考其立法理由則稱:「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
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附此敘明。」
而本件債務人清償成數已逾百分之二十,縱依清算程序,尚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併此敘明。
(二)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惟查,依本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
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
故債務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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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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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總金額:每月10日前提出薪資新台幣20,749元以及每年3月10日提出 │
│ 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共計新臺幣150,903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 │
│ 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薪資的 │
│ 部分,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
│ 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
│ 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另年終、考績、同階滿十年獎金的部分,以每年為一期,於每年3月10日前( │
│ 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
│ 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期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903,436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3,199,128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65.24% │
│6.備註: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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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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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 │(百分比)│(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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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219,991元 │4.49% │932元〈每月薪資分 │
│ │份有限公司 │ │ │配額〉 │
│ │ │ │ │6,775元〈每期年終 │
│ │ │ │ │、考績、同階滿十年│
│ │ │ │ │獎金分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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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63,702元 │3.34% │693元〈每月薪資分 │
│ │司 │ │ │配額〉 │
│ │ │ │ │5,040元〈每期年終 │ │ │ │ │
│ │ │ │ │、考績、同階滿十年│
│ │ │ │ │獎金分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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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106,377元 │2.17% │450元〈每月薪資分 │
│ │限公司 │ │ │配額〉 │
│ │ │ │ │3,274元〈每期年終 │
│ │ │ │ │、考績、同階滿十年│
│ │ │ │ │獎金分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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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36,679元 │6.87% │1,425元〈每月薪資 │
│ │限公司 │ │ │分配額〉 │
│ │ │ │ │10,366元〈每期年終│
│ │ │ │ │、考績、同階滿十年│
│ │ │ │ │獎金分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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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458,230元 │9.35% │1,940元〈每月薪資 │
│ │份有限公司 │ │ │分配額〉 │
│ │ │ │ │14,108元〈每期年終│
│ │ │ │ │、考績、同階滿十年│
│ │ │ │ │獎金分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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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702,971元 │14.34% │2,975元〈每月薪資 │
│ │有限公司 │ │ │分配額〉 │
│ │ │ │ │21,637元〈每期年終│
│ │ │ │ │、考績、同階滿十年│
│ │ │ │ │獎金分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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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83,452元 │3.74% │776元〈每月薪資分 │
│ │限公司 │ │ │配額〉 │
│ │ │ │ │5,643元〈每期年終 │
│ │ │ │ │、考績、同階滿十年│
│ │ │ │ │獎金分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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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1,450,438元 │29.58% │6,137元〈每月薪資 │
│ │份有限公司 │ │ │分配額〉 │
│ │ │ │ │44,633元〈每期年終│
│ │ │ │ │、考績、同階滿十年│
│ │ │ │ │獎金分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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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182,892元 │3.73% │774元〈每月薪資分 │
│ │份有限公司 │ │ │配額〉 │
│ │ │ │ │5,628元〈每期年終 │
│ │ │ │ │、考績、同階滿十年│
│ │ │ │ │獎金分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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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549,874元 │11.21% │2,326元〈每月薪資 │
│ │限公司 │ │ │分配額〉 │
│ │ │ │ │16,915元〈每期年終│
│ │ │ │ │、考績、同階滿十年│
│ │ │ │ │獎金分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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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448,830元 │9.15% │1,898元〈每月薪資 │
│ │份有限公司 │ │ │分配額〉 │
│ │ │ │ │13,806元〈每期年終│
│ │ │ │ │、考績、同階滿十年│
│ │ │ │ │獎金分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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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甲○○ │100,000元 │2.04% │423元〈每月薪資分 │
│ │ │ │ │配額〉 │
│ │ │ │ │3,078元〈每期年終 │
│ │ │ │ │、考績、同階滿十年│
│ │ │ │ │獎金分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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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4,903,436元 │100% │20,749元〈每月薪資│
│ │ │ │〉 │
│ │ │ │150,903元〈每期年 │
│ │ │ │終、考績、同階滿十│
│ │ │ │年獎金分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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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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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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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 (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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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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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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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
│ 等其他娛樂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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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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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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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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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
│ 幣3,00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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