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洪 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8年12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19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12月20日至128年12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8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81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88年12月30日至108年12月30日止,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
│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花蓮縣│壽豐鄉 ○路○段│ │385 │建│ │ │2377.06 │100000分之│洪 邦 │
│ │ │ │ │ │ │ │ │ │ │2218 │ │
└──┴───┴────┴───┴───┴────┴─┴──┴──┴────┴─────┴────┘
┌─────────────────────────────────────────────────────┐
│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
│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
│001 │288 │花蓮縣壽豐│路內段38│住家用、│四層45.73 │104.76│陽台 │9.02 │平方公尺│全部 │洪 邦│
│ │ │鄉志學新邨│5地號 │鋼筋混凝│五層47.74 │ │ │ │ │ │ │
│ │ │122之3號 │ │土造、5 │閣樓11.29 │ │ │ │ │ │ │
│ │ │ │ │層 │ │ │ │ │ │ │ │
└──┴───┴─────┴────┴────┴─────┴───┴───┴───┴────┴───┴───┘
共有部分:路內段321建號,面積54.0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分之1
(含停車位編號2號,權利範圍4分之1)
共有部分:路內段322建號,面積96.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分之263
備註:
土地的部分:
重測前:壽豐鄉○○段0000-0000地號
重測後:壽豐鄉路○段385地號
建物的部分:
重測前:壽豐鄉○○段1083建號
重測後:壽豐鄉路○段288地號
共有部分:
〈1〉
重測前:壽豐鄉○○段1390地號
重測後:壽豐鄉路○段321地號
〈2〉
重測前:壽豐鄉○○段1391地號
重測後:壽豐鄉路○段322地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