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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虹雯
相 對 人 李秋
相 對 人 李桂蓮
相 對 人 李欣騰
相 對 人 李欣山
相 對 人 李欣樹
相 對 人 李欣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李欣貴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67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0月27日至123年10月2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李欣貴於民國93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39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2日至113年11月2日止,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又案外人李欣貴業於98年10月21日死亡,聲請人以其繼承人為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繼承系統表、案外人李欣貴之除戶謄本、全體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回覆案外人李欣貴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函、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裁定、本院家事庭100年度11月30日函(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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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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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所有權人 │
│編號├───┬────┬───┬───┬────┤ ├──┬──┬────┤ 權利範圍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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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花蓮市 ○○○段│ │353 │建│ │ │704 │10000分之 │謄本載李欣貴,惟│
│ │ │ │ │ │ │ │ │ │ │190 │李欣貴已死亡,其│
│ │ │ │ │ │ │ │ │ │ │ │繼承人為李秋、李│
│ │ │ │ │ │ │ │ │ │ │ │桂蓮、李欣騰、李│
│ │ │ │ │ │ │ │ │ │ │ │欣山、李欣樹、李│
│ │ │ │ │ │ │ │ │ │ │ │欣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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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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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權利範圍 │ 所有權人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 │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
│ │ │ │ │ │ │ │及用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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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66 │花蓮市○○○○○段35│住家用、│二層38.19 │38.19 │陽台 │2.82 │平方公尺│全部 │謄本載李欣│
│ │ │十七街25號│3地號 │鋼筋混凝│ │ │花台 │1.32 │ │ │貴,惟李欣│
│ │ │二樓之二 │ │土造、6 │ │ │ │ │ │ │貴已死亡,│
│ │ │ │ │層 │ │ │ │ │ │ │其繼承人為│
│ │ │ │ │ │ │ │ │ │ │ │李秋、李桂│
│ │ │ │ │ │ │ │ │ │ │ │蓮、李欣騰│
│ │ │ │ │ │ │ │ │ │ │ │、李欣山、│
│ │ │ │ │ │ │ │ │ │ │ │李欣樹、李│
│ │ │ │ │ │ │ │ │ │ │ │欣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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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裕民段1821建號,面積:126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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