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0,司養聲,1,201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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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國章
聲 請 人 蔡武勁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聲請人吳國章(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收養蔡武勁(男,民
國○○年○○月○ 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國章欲收養其配偶蔡愛芬之子蔡武勁(民國○○年○○月○ 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而蔡朝陽父不詳,是以取得被收養人生母蔡愛芬同意後,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共同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書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被收養人蔡武勁為養子,並提出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收養人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經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已於99年4 月26日結婚,而被收養人生父不詳之事實,有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收養人、被收養人原已共同生活,具深厚感情依附關係,本件收養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生父及生母之情事,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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