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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岳東山
聲 請 人 張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張美華生父張銀蒿之除戶謄本。
(二)聲請人張美華配偶何禮台之最新戶籍謄本。上列謄本均請持本件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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