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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那孟興
聲 請 人 高悅陵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聲請人那孟興(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收養高悅陵(女,64
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那孟興欲收養其配偶馬錦玉之女高悅陵(民國64年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養女,是以取得其配偶馬錦玉及高悅陵配偶陳俊雄同意後,於99年12月30日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被收養人高悅陵為養女,並提出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被收養人生父高文虎除戶謄本、收養人健康檢查表等件為證。
二、經查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已合法訂立收養契約,本件收養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此有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被收養人生父高文虎除戶謄本、收養人健康檢查表等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已結褵,且收養人、被收養人原已共同生活,具深厚感情依附關係,本件收養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生父及生母之情事,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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