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0,司養聲,91,201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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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馮嘉祥

聲 請 人 謝桂雁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謝桂雁生父謝申元、生母石換換之中國居民身分證及戶口簿之影本。

(二)被收養人謝桂雁生父謝申元、生母石換換同意本件收養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同意書。

上開(一)、(二)證明文件須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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