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0,國,3,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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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3號
原 告 王純娟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被 告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茂昆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5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以被告機關就審查原告教授升等申請之行政程序有無違法為前提,判斷上自受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5號案件就被告機關於系爭教授升等審查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撤銷與否所認定結果之影響,如該案判斷被告行政處分無違法則將影響本件請求之基礎,故上開案件之爭執要點核屬本件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先決問題,亦即本件須以上開行政訴訟案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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