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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惠珍
相 對 人 張鴻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鴻義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父母之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相對人張鴻義之內外祖父母、同住成年兄姐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報相對人張鴻義之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名冊及聯絡資料。
二、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唐千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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