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0,聲,6,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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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相 對 人 邱寶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擔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9年度存字第101 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元大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 (存單號碼CA0000000號),准以同面額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358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之元大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存單號碼CA0000000,1張),並以99年度存字第101 號提存在案。

茲以該債券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憑。

經本院調閱前開事件卷宗核閱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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