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趙國權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律師
被 告 黃榮樟
訴訟代理人 林威良律師
吳明益律師
黃次郎
被 告 黃全鏡
黃金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被 告 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
李松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