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0,訴,3,2011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張美華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被繼承人許秀英之繼承系統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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