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東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群
訴訟代理人 陳絹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台幣)│ │ │
├──┼───────┼───────┼──────┼─────┼─────┼─────┤
│001 │東莊營造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99年5月20日 │209,412元 │AU0000000 │000-0000 │
│ │司林建群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5971 │
│ │ │花蓮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