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薛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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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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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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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瑩曜石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99年5月10日 │1,000,000元 │AD0000000 │00000000│
│ │限公司凃朝禮 │份有限公司花蓮│ │ │ │3357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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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瑩曜石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99年6月10日 │1,000,000元 │AD0000000 │00000000│
│ │限公司凃朝禮 │份有限公司花蓮│ │ │ │3357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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