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司促,1085,2012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 務 人 王秋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1年3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㈠請提出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讓與債權予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完整債權讓與公告」,該通知已於101年4月2日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