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司促,1157,2012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邱千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伍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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