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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1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顧柏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顧柏成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5 日內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債務人戶籍址為「花蓮縣秀林鄉崇德村10鄰崇德140 之1 號」,請提出對該址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之郵務回執正、反面影本,倘非對債務人戶籍址送達通知書且簽收人亦非債務人本人即無以認業已合法通知,併此說明);
該通知書已於101 年4 月10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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