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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45號
債 權 人 周小英
債 務 人 吳明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1年4月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㈡請提出請求新台幣95,000元之依據(台端所附之還款契約書第三點載明按月清償額為2萬元,且係每月20日得以請求,僱臺端依該契約僅得請求2萬元{即3月20日應付之2萬元},其餘債權金額均尚未屆至,請盡速具狀更正。
)」,該通知已於101年4月12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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