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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52號
債 權 人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政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全國商工營業登記資料,債務人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有商工登記資料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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