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司促,333,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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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債 權 人 民意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永志
債 務 人 胡家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1年2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㈠本件區分所有權人依謄本所載為「胡銘傑」並非「胡家龍」,依住戶規約所約定,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惟本件債務人並非區分所有權人,請提出釋明本件債務人為住戶而須繳納管理費釋明文件,若於100年4月起至100年12月內,該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為胡家龍而請求其給付管理費,請提出建物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該通知已於101年3月1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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