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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3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成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並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蔡成圍設籍於「花蓮市○○里○○街67號」(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足見其住居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依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馬文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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