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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洪瑞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淑方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鄭淑方已於民國101年7月17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於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馬文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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