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777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知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潘連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陳潘連玉已於民國100年11月1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於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馬文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