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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78號
債 權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債 務 人 田玉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1年2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㈡請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資料(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影本及業已合法將債權讓與通知書送達債務人之郵務回執正反面影本)」,該通知已於101年3月2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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