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司促,954,2012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54號
債 權 人 潘維智
債 務 人 黃志鴻
債 務 人 羅孟申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3月15日通知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1年3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