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司家簡調,1,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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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吳國興
上列當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事項:陳報相對人李添旺、關係人呂羅家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調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分機42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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