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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號
原 告 人 龔清源
樓4號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代筆遺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原告與被繼承人龔傑有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經大陸地區公證人公證,並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二、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張任萱(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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