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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廖冠捷
法定代理人 廖志明
鍾雯婷
樓
五樓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鍾振華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廖冠捷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廖志明、鍾雯婷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惲文華(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8)。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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