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司家補,25,2012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孫效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張緒興之除戶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惲文華(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8)。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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