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代 理 人 游毓君
上列當事人請求延長安置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繳納聲請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張任萱(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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