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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許麗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麗珠於民國94年6 月6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6 月6 日至129 年6 月5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被繼承人許麗珠於94年6 月9 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 月9 日至110 年6 月9 日止,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
然被繼承人許麗珠已於99年7 月5 日發現死亡,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且其法定繼承人除相對人許麗淑外,其餘皆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登記在案,故聲請人對相對人許麗淑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花院松家事字第11766 號函、花院100 年度司繼字第54號裁定(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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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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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 所有權人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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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吉安鄉 ○○○段│ │167 │建│ │ │143.32 │全部 │謄本載許麗│
│ │ │ │ │ │ │ │ │ │ │ │珠,惟許麗│
│ │ │ │ │ │ │ │ │ │ │ │珠已死亡,│
│ │ │ │ │ │ │ │ │ │ │ │被繼承人為│
│ │ │ │ │ │ │ │ │ │ │ │許麗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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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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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 物面積( │合 計│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 │ │ 權人 │
│ │ │ │ │ │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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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7 │仁光83號 │仁愛段 1│住家用、│一層:72.28 │85.41 │全部 │謄本載│
│ │ │ │67 │鋼筋混凝│夾層:13.13 │平方公│ │許麗珠│
│ │ │ │ │土加強磚│ │尺 │ │,惟許│
│ │ │ │ │造、1層 │ │ │ │麗珠已│
│ │ │ │ │ │ │ │ │死亡,│
│ │ │ │ │ │ │ │ │被繼承│
│ │ │ │ │ │ │ │ │人為許│
│ │ │ │ │ │ │ │ │麗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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