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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鄭元茹
相 對 人 吳立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案外人黃立勤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10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㈡、嗣案外人黃立勤於93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自93年8月26日起至100年8月26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黃立勤自100年7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逾期放款分期償還協議書、本院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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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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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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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花蓮市 ○○○段│ │131 │建│ │ │5285 │500000分之│吳立蘭 │
│ │ │ │ │ │ │ │ │ │ │5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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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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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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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19 │花蓮市○○○○○段13│國民住宅│五層99.66 │99.66 │陽台 │8.77 │平方公尺│5分之1│吳立蘭│
│ │ │一街82號五│1地號 │、鋼筋混│ │ │ │ │ │ │ │
│ │ │樓之二 │ │凝土造、│ │ │ │ │ │ │ │
│ │ │ │ │7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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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民孝段354建號,面積:9400.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89
民孝段528建號,面積:608.7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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