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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淑媄
相 對 人 彭玉嬌
相 對 人 簡雅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98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99年3月24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98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為自99年3月24日,並經於民國98年10月1日登記在案。
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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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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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 │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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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富里鄉 ○○○段│ │1267 │旱│ │ │5239.93 │全部 │簡雅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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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富里鄉 ○○里段│ │0000-0000 │旱│ │ │5239.94 │全部 │彭玉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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