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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林賴碧琴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賴永和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賴永和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 No 633229),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6,100,000元,到期日民國105年6月20日,經提示仍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依票據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8月3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但系爭本票之到期日尚未屆至,自無聲請人主張已於到期日後為付款提示之情事,是聲請人該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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