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司養聲,21,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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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賴俊坤
2號

聲 請 人 許旻霓
2號

聲 請 人 許旻歆
2號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黎紫庭
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許旻霓、許旻歆生父許博印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收養已得許博印同意並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或收養同意書。

(三)聲請人賴俊坤之財產資料證明文件(如不動產謄本或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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