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司養聲,21,2012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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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賴俊坤
聲 請 人 許旻霓
聲 請 人 許旻歆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黎紫庭
2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未成年子女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始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俊坤收養被收養人許旻霓、許旻歆為養女,與被收養人許旻霓、許旻歆成立收養契約,並提出收養契約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固其提出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等在卷,惟本件收養認可法定要件仍有不足,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一)聲請人許旻霓、許旻歆生父許博印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本件收養已得許博印同意並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或收養同意書。

(三)聲請人賴俊坤之財產資料證明文件等,上開裁定已於101年3月23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2 件及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乙紙在卷可稽。

是以本件聲請難認為已釋明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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