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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維良
聲 請 人 游秀玉
聲 請 人 張喻萱
法定代理人 張嘉容
法定代理人 董欣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張喻萱其生父董欣嘉之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收養人張喻萱其生父董欣嘉同意本件收養並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或收養契約書。
(三)陳報被收養人張喻萱及其法定代理人張嘉容之現住所及電話,以利派員訪視。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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