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司養聲,28,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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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孫學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1.收養家庭與本生家庭之親屬系統表(應載明聲請人之收養家庭及本生家庭之直系血親、兄弟姊妹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2.聲請人本生父母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生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其返回本家之同意書(併請提出同意人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之印鑑應與蓋印於同意書上之印鑑相同)。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若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分機425號)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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