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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凌嘉鴻
聲 請 人 潘彩妮
聲 請 人 凌文凱
ui區.Chiang Rai省
法定代理人 Rawisut Keamuangphan
法定代理人 Katasuda Keamuangphan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凌文凱之出生證明、生父生母出養同意書、生父生母身分證明文件、泰國收養登記書、被收養人戶籍資料之公、認證書面文件(以上書面均應提出公、認證書面正本並經我國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二)提出泰國訪視機構對被收養人之家庭訪視報告(應經我國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三)提出於我國境內送達代收人之姓名、地址(應附具由被收養人生父、生母簽名之委任送達代收書狀)。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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